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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一、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汪漢卿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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