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因他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葉滄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1301號,中華民國88年12月21日、同年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8214 號、第20970號、第23901號、併辦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緝字第816號、85年度偵字第11887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續字第147 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緝字第84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