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34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丁○○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被告
- 甲○○
- 通訊處台北郵政26之1283號信箱
- 通訊處台北郵政26之1283號信箱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
庚○○
辛○○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重訴字第7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人數不少,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3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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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