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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3號

過失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曾德水廖紋妤范清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丁○○即南京實和聯
被告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丙○○過失傷害等案件(93年度上易字第2118號,下稱刑事本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丙○○所涉刑事本案,業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丙○○無罪之判決,因原告於刑事本案判決前,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范清銘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3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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