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9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周佳弘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廖于清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耀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嘉斌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吳燦,應更正為法官邱同印。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吳燦,應更正為邱同印,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