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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蔡秀雄楊貴志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843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律師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十八頁第十三行「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第十八頁第十三行「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有誤繕為「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43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