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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64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吳昭瑩王麗莉楊貴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648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巳○○
被告
癸○○
選任辯護人
余鐘柳律師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

字第69號,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93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3788號、移

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741號、第235

號、93年度偵字第7162號、94年毒偵字第988號、94年偵緝字第

224號、第2774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026

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42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巳○○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

癸○○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自91年12
    月底某時起至92年11月29日凌晨某時止,以附表四所示之物
    為行竊工具,單獨在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天○○等
    人所有之財物(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取之物及方式
    ,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又與癸○○ (前於民國90年間因犯
    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92年3月8日執行
    完畢)共同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以上開工具,在附表二所
    示之時間、地點竊取被害人酉○○等人所有之財物 (犯罪時
    間、地點、被害人、竊取之物及方式,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癸○○單獨或與地○○共同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在附表
    三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戊○○等人所有之財物 (犯罪時間
    、地點、被害人、竊取之物及方式,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嗣分別於92年8月12日、9月28日、10月16日、11月30日、93
    年1月8日在台北市○○街751巷「日月光社區」地下樓B10
    、通河街2段229巷4弄前、雨聲街120號前停車場、民生東路
    5 段137巷2弄口、康寧街125巷4之1號前等地,經警循線查
    獲,並扣得施紀瑋所有供行竊所用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對本案卷內人證、物證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 (見本
    院準備程序筆錄),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本案證據之調
    查,均無何異議,既無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該等人證、物證,自均有其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施紀瑋坦承上開竊盜事實不諱,訊據被告
    癸○○除否認夥同地○○共犯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之犯行外
    ,就其餘犯行亦自承不諱 (分見原審第68頁、第69頁、本院
    卷第78頁、第93頁、第94頁、第107頁、第163頁、第205頁)
    ,核與被害人天○○、李怡親、A○○、己○○、午○○、
    子○○、辛○○、戌○○、黃○○、丑○○、未○○、辰○
    ○、卯○○、B○○、宙○○、玄○○、壬○○、甲○○、
    G○○、亥○○、謝志和、丙○○、I○○、C○○、宇○
    ○、F○○、林庭芳、丁○○、酉○○、D○○、申○○、
    乙○○、庚○○等人指訴被害情節相合,並經證人即警員潘
    吉達、日月光社區警衛李武龍、酉○○女友侯雯綺證述綦詳
    。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自大樓監視錄影帶翻攝出現被告畫
    面之照片、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而上開被竊車輛內所採
    得之指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送驗結果,與被告巳
    ○○指紋卡之指紋相符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92年8月19日刑紋字第0920151774號鑑驗書(己○○DR-7
    265號自小客車,見92年度偵字第23788號卷第177頁至第182
    頁)、92年10月24日刑紋字第0920188953號鑑驗書(子○○
    6C-7026號自小客車,見93年度偵字第235號卷第18頁至第
    20頁)、92年10月14日刑紋字第0920190561號鑑驗書(D○
    ○3N-5205號自小客車,見93年度偵字第7026號卷第79頁
    至第80頁)、92年11月20日刑紋字第0920204617號鑑驗書(
    辛○○5T-9789號自小客車,見93年度偵字第7162號卷第8
    頁至第10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二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三、被告癸○○與地○○於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時地竊盜部分
    ,業據證人即共犯地○○指證無訛,核與被害人戊○○、E
    ○○指訴被害情節相合,質之被告癸○○亦不否認於上揭時
    間有與地○○共同前往台北市○○區○○路立體停車場外面
    等地○○偷完以後一起走等情 (見本院卷第204頁),顯示被
    告癸○○有在現場把風之情事,此外,並有癸○○與地○○
    於案發時間進入該停車場尋找目標之監視錄影畫面,案發當
    日癸○○以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與地○○密
    集聯絡之電話通聯紀錄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癸○○有與地
    ○○共同竊盜,事屬明灼。至被告施紀瑋雖於原審中抗辯於
    92年12月1日凌晨4時許及同日下午3時許所為之警訊筆錄有
    遭刑求之情形,然被告施紀瑋於92年12月1日凌晨4時許之警
    訊筆錄並未自白犯罪,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3
    項之適用;而同日下午3時許之警訊筆錄雖自白竊取附表一
    編號五之竊盜犯行,然被告施紀瑋於原審及本院訊問時亦為
    相同之自白,已如前述,被告施紀瑋並未抗辯此部分自白之
    任意性,實無採被告施紀瑋上開警訊筆錄作為認定其犯罪之
    必要。而被告癸○○於原審中雖亦抗辯其於92年12月1日2時
    45分、8時零5分所為之警訊筆錄,有被警員毆打頭部及下體
    ,並用電擊棒恐嚇,因此該兩次警訊筆錄並無證據能力云云
    ,然查被告癸○○於92年12月1日入所時,自述無內傷等疾
    病,其體檢紀錄除槍傷外並無其他內外傷等情,有臺灣台北
    看守所93年4月13日北所衛字第0930002809號函附卷可參,
    是以其辯稱遭刑求云云委無足採,且本院認上開證據已足認
    定其犯罪,毋庸採用該兩次自白作為證據,是以公訴人於原
    審聲請傳訊三民派出所所長及分局三組組長以證明被告警訊
    自白出於任意性並無必要,附此敘明。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其犯罪所得之多寡,事後仍否保
    有該犯罪所得、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的謀生職業,則非所問
    ,縱令兼有其他職業,或犯罪所得不多,均無礙於該常業犯
    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本件被告癸○○有多次竊盜前科,被告施紀瑋於原審訊問
    時自承:其偷到的東西有的交給癸○○銷贓,但是銷贓對象
    不只癸○○一人等語(見原審卷第68頁、第69頁),徵以被
    告癸○○本件竊行多達7件且尚有他件竊行另案處理,被告
    施紀瑋更高達32件,是二人實有反覆為竊盜之犯行,且核彼
    等所竊車輛等物品均屬高價者,其賣出之收益頗豐,故被告
    二人縱非每日、每月犯案,仍係恃此為生無疑,是核被告二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雖公訴人係起
    訴被告二人分別犯刑法普通竊盜罪及贓物罪,惟公訴人業以
    補充理由書追加起訴被告犯常業竊盜罪,故本院無庸變更起
    訴法條,併此敘明。被告二人就附表二所示部分;被告癸○
    ○與地○○就附表三編號一、二部分,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癸○○有事實欄所載前科紀
    錄及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
    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原審論處被告等罪刑,本非無見,
    惟查被告癸○○為常業犯,原審誤為連續犯;被告施紀瑋另
    犯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八號之竊行,被告癸○○另有附表
    二編號二及附表三之犯行,原審未及或漏予論處;又被告等
    用以行竊之工具詳如扣案附表四所載,原判決僅載為剪刀及
    鏍絲起子各2把、扳手、活動板手各1把,均有未洽。被告施
    紀瑋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雖無理由,惟檢察官上訴
    意旨指摘被告癸○○另涉他案,原審未併予處理,判決不當
    ,應認有理由,且原判決有如上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年富力強,不思
    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竟以竊盜為業,危害社會治安甚鉅,
    且被告施紀瑋庭訊時態度嬉笑自省能力薄弱,犯後毫無悔意
    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盜次數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附表四所示之物,係被告
    施紀瑋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癸○○供明在卷,
    應依法宣告沒收。至被告癸○○為附表三竊行,所使用之行
    竊工具鏍絲起子,因未扣案,應已滅失,故無庸諭知沒收。
五、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
    第10360號、94年度偵字第3873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3年度偵字第18497號、第21696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署94年度偵字第3839號):關於被害人庚○○竊盜部分,被
    告施紀瑋堅詞否認此次竊行,質之被告癸○○坦陳本件為其
    所為,且無其他積極證據顯示被告施紀瑋有參與此次竊行,
    是被告施紀瑋此部分犯罪,應屬不能證明,即與本件有罪部
    分不生常業犯之實質一罪關係。又按刑法常業犯,本具持續
    性,其餘併辦竊盜犯行時間均為93年1月5日至8月10日間所
    犯,然被告二人於92年12月1日因另案遭羈押,至93年1月19
    日始交保出監,有本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尚難認其
    等於出監後所為之竊盜犯行,與入監前之本件竊盜犯行,不
    中斷而具持續性,是以移送併辦部分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之
    竊盜部分,並無常業犯之實質一罪關係,自應退回檢察官另
    行偵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2條、第28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附表一:(施紀瑋部分)
┌──┬────┬─────┬──────┬────┬─────────┬────────┐
│編號│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竊取方式及竊取之物│備註            │
├──┼────┼─────┼──────┼────┼─────────┼────────┤
│一  │施紀偉  │91年12月底│台北市中山區│天○○  │破壞車窗玻璃竊取車│▲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某時      │北安路621巷 │        │號8D-2426號自用小│  (見原審卷第344│
│    │        │          │口          │        │客車內之電視螢幕、│  頁);         │
│    │        │          │            │        │音箱等物。        │▲贓物領據 (見原│
│    │        │          │            │        │                  │審卷第346頁);  │
├──┼────┼─────┼──────┼────┼─────────┼────────┤
│    │        │92年2月5日│台北市松山區│李怡親  │竊取車號9D-6238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二  │同上    │17時許    │健建路、三民│        │自用小客車內之音響│  (見原審卷第333│
│    │        │          │路口        │        │。                │  頁;          │
│    │        │          │            │        │                  │▲贓物領據 (見原│
│    │        │          │            │        │                  │  審卷第355頁);│
├──┼────┼─────┼──────┼────┼─────────┼────────┤
│三  │同上    │92年7月20 │桃園縣中壢市│A○○  │破壞車門鎖竊取車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某時    │老溪街停車場│        │L9-7072號自用小客│  (見偵字第23788│
│    │        │          │內          │        │車內行車電腦及駕照│  號卷第159頁);│
│    │        │          │            │        │等物。            │▲贓證物清冊 (見│
│    │        │          │            │        │                  │  偵字第23788號 │
│    │        │          │            │        │                  │  卷第68頁);   │
│    │        │          │            │        │                  │▲贓物領據 (見同│
│    │        │          │            │        │                  │  上卷第161頁);│
├──┼────┼─────┼──────┼────┼─────────┼────────┤
│四  │同上    │92年7月24 │台北縣中和市│己○○  │竊取車號DR-7265 │▲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10時30分│興南路2段399│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財│  (見偵字第23788│
│    │        │許        │巷154之1號  │        │物。              │ 號卷第174頁;  │
│    │        │          │            │        │                  │▲指紋鑑定 (見同│
│    │        │          │            │        │                  │  上卷第177頁至 │
│    │        │          │            │        │                  │  第179頁);    │
│    │        │          │            │        │                  │▲證物清單 (見同│
│    │        │          │            │        │                  │  上卷第184頁):│
│    │        │          │            │        │                  │  在被害人車上查│
│    │        │          │            │        │                  │  獲之指紋膠片。│
├──┼────┼─────┼──────┼────┼─────────┼────────┤
│五  │同上    │92年8月10 │台北縣汐止市│午○○  │竊取車號5C-5553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12時至20│康寧街日月光│        │自用小客車 (內含身│ (見偵字第23788 │
│    │        │時內某時  │大樓公車站牌│        │分證、駕照、行車執│ 號卷第35頁);  │
│    │        │          │前          │        │照、現金一萬餘元) │▲贓證清冊 (見同│
│    │        │          │            │        │。                │  卷第6頁);    │
├──┼────┼─────┼──────┼────┼─────────┼────────┤
│六  │同上    │92年9月28 │台北市士林區│子○○  │竊取車號6C-7026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7時40分 │雨聲區120號 │        │自用小客車內之行車│  (見偵字第235號│
│    │        │許        │前停車場內  │        │電腦、衛星導航電腦│  卷第8頁、第9頁│
│    │        │          │            │        │、汽車音響等物。  │  ;            │
│    │        │          │            │        │                  │▲指紋鑑定 (見偵│
│    │        │          │            │        │                  │  字第23788號卷 │
│    │        │          │            │        │                  │  第188頁至第192│
│    │        │          │            │        │                  │  頁):在被害人 │
│    │        │          │            │        │                  │  左列車輛上查獲│
│    │        │          │            │        │                  │  指紋。        │
│    │        │          │            │        │                  │  正本於偵字235 │
│    │        │          │            │        │                  │  號卷第18頁至第│
│    │        │          │            │        │                  │  20頁):比對結 │
│    │        │          │            │        │                  │  果與施紀瑋相符│
│    │        │          │            │        │                  │  。            │
├──┼────┼─────┼──────┼────┼─────────┼────────┤
│七  │同上    │92年10月16│台北市士林區│辛○○  │破壞車號5T-9789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7時許   │通河西街2段 │        │自用小客車右後車窗│  (見偵字第7162 │
│    │        │          │229巷4號前  │        │竊取車內汽車音響、│  號卷第5頁);  │
│    │        │          │            │        │PDA、車上電視、│▲指紋鑑定 (見同│
│    │        │          │            │        │無線電車機等物。  │  上卷第8頁至第 │
│    │        │          │            │        │                  │  17頁):在被害 │
│    │        │          │            │        │                  │  人車上查獲可疑│
│    │        │          │            │        │                  │  指紋。比對與施│
│    │        │          │            │        │                  │  紀瑋相符。    │
├──┼────┼─────┼──────┼────┼─────────┼────────┤
│八  │同上    │92年10月21│台北市松山區│戌○○  │破壞車窗玻璃竊取車│▲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22時許  │民生東路5段 │        │號0187-DG號自用 │  (見原審卷第318│
│    │        │          │36巷4弄17號 │        │小客車內之電視螢幕│  頁);         │
│    │        │          │前          │        │1台。             │▲贓物領據 (見原│
│    │        │          │            │        │                  │  審卷第320頁);│
├──┼────┼─────┼──────┼────┼─────────┼────────┤
│九  │同上    │92年11月1 │台北市大安區│黃○○  │竊取車號EY-3420 │▲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8時30分 │建國南路停車│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行│  (見偵字第3420 │
│    │        │許        │場內        │        │車電腦。          │  號卷第62頁); │
│    │        │          │            │        │                  │▲贓物領據 (見同│
│    │        │          │            │        │                  │  上卷第65頁); │
├──┼────┼─────┼──────┼────┼─────────┼────────┤
│十  │同上    │92年11月3 │台北市大安區│丑○○  │竊取車號2E-7035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8時30分 │和平東路2段 │        │自用小客車內之汽車│  (見偵字第3420 │
│    │        │許        │96巷9號前   │        │音響。            │  號卷第67頁); │
├──┼────┼─────┼──────┼────┼─────────┼────────┤
│十一│同上    │92年11月18│台北市大安區│未○○  │竊取岳玉鳳所有張學│▲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8時許   │和平東路3段 │        │琪使用之車號CY  │  (見偵字第3420 │
│    │        │          │210號前     │        │-6989 號自用小客車│  號卷第70頁); │
│    │        │          │            │        │內之行車電腦。    │                │
├──┼────┼─────┼──────┼────┼─────────┼────────┤
│十二│同上    │92年11月29│桃園縣中壢市│辰○○  │破壞車門鎖竊取車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凌晨    │環中東路447 │        │H3-8050號自用小客│  (見偵字第23788│
│    │        │          │號前        │        │車內之致福筆記型電│  號卷第51頁、第│
│    │        │          │            │        │腦1台、行車電腦。 │  213頁);      │
│    │        │          │            │        │                  │▲贓證物清冊 (見│
│    │        │          │            │        │                  │  同上卷第69頁) │
│    │        │          │            │        │                  │  ;            │
├──┼────┼─────┼──────┼────┼─────────┼────────┤
│十三│同上    │92年8月24 │台北縣汐止市│卯○○  │破壞車門鎖竊取莊小│▲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8時15分 │建成路142巷 │        │玲所有卯○○使用之│  (見偵字第23788│
│    │        │許        │底 (建成第二│        │車號7E-6186號自用│  號卷第39頁); │
│    │        │          │停車場)     │        │小客車內之JVC汽│▲贓證物清冊 (見│
│    │        │          │            │        │車音響電視1組、駕 │  同上卷第68頁) │
│    │        │          │            │        │駛執照。          │  ;            │
├──┼────┼─────┼──────┼────┼─────────┼────────┤
│十四│同上    │92年10月26│台北市士林區│B○○  │竊取車號DH-8047 │▲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10時許  │延平北路6段 │        │號自用小客車及駕駛│  (見偵字第23788│
│    │        │          │425巷1號    │        │執照。            │  號卷第42頁、第│
│    │        │          │            │        │                  │  43頁;        │
│    │        │          │            │        │                  │▲贓證物清冊 (見│
│    │        │          │            │        │                  │  同上卷第68頁) │
│    │        │          │            │        │                  │  ;            │
├──┼────┼─────┼──────┼────┼─────────┼────────┤
│十五│同上    │92年11月26│台北市松山區│宙○○  │破壞車門鎖竊取車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15時許  │興安街236號 │        │CV-6139號自用小 │  (見偵字第23788│
│    │        │          │停車場      │        │客車內之CANON│  號卷第45頁); │
│    │        │          │            │        │相機、行車電腦、蕭│▲贓證物清冊 (見│
│    │        │          │            │        │邦太陽眼鏡、PHS│  同上卷第69頁) │
│    │        │          │            │        │手機、DVD、禮券│  ;            │
│    │        │          │            │        │等物。            │                │
├──┼────┼─────┼──────┼────┼─────────┼────────┤
│十六│同上    │92年11月28│桃園縣平鎮市│玄○○  │竊取車號R2-6231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18時30分│延平路3段29 │        │自用小客車內之PH│  (見偵字第23788│
│    │        │許        │號旁停車場  │        │S手機、測速器、錄│  號卷第48頁); │
│    │        │          │            │        │音機、錄音帶3捲、 │▲贓證物清冊 (見│
│    │        │          │            │        │存摺、金融卡等物。│  同上卷第69頁、│
│    │        │          │            │        │                  │  第71頁、第73頁│
│    │        │          │            │        │                  │  );           │
├──┼────┼─────┼──────┼────┼─────────┼────────┤
│十七│同上    │92年8月1日│台北縣林口鄉│壬○○  │破壞車門鎖竊取車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11時許    │長庚醫院旁停│        │CY-5735號自用小 │  (見偵字第23788│
│    │        │          │車格內      │        │客車內之皮包 (內含│  號卷第139頁、 │
│    │        │          │            │        │身分證、汽車及機車│  第140頁);    │
│    │        │          │            │        │駕照等物)。       │▲贓證物清冊 (見│
│    │        │          │            │        │                  │  同上卷第68頁) │
│    │        │          │            │        │                  │  ;            │
│    │        │          │            │        │                  │▲贓物領據 (見同│
│    │        │          │            │        │                  │  上卷第142頁);│
├──┼────┼─────┼──────┼────┼─────────┼────────┤
│十八│同上    │92年9月11 │台北縣深坑鄉│甲○○  │竊取甲○○所有周承│▲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凌晨    │深南路168號 │        │德使用之車號3J   │  (見偵字第23788│
│    │        │          │前          │        │-4091 號自用小客車│  號卷第144頁、 │
│    │        │          │            │        │內之行車電腦、金項│  第145頁);    │
│    │        │          │            │        │鍊、周承德汽車駕照│▲贓物領據 (見同│
│    │        │          │            │        │等物。            │  上卷第147頁);│
├──┼────┼─────┼──────┼────┼─────────┼────────┤
│十九│同上    │92年7月28 │台北縣汐止市│G○○  │竊取車號D7-1473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某時    │汐萬路1段39 │        │自用小客車內之行車│  (見偵字第23788│
│    │        │          │號前        │        │電腦、音響、喇叭、│  號卷第第149頁 │
│    │        │          │            │        │方向盤、身分證、汽│  ;            │
│    │        │          │            │        │車駕照等物。      │▲贓證物清冊 (  │
│    │        │          │            │        │                  │  見同上卷第68  │
│    │        │          │            │        │                  │  頁);         │
│    │        │          │            │        │                  │▲贓物領據 (見同│
│    │        │          │            │        │                  │  上卷第151頁);│
├──┼────┼─────┼──────┼────┼─────────┼────────┤
│二○│同上    │92年8月8日│台北市民權東│亥○○  │破壞車門鎖竊取車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18時30分許│路6段180巷附│        │7Q-3068號自用小客│  (見偵字第23788│
│    │        │          │近          │        │車內之行車電腦、身│  號卷第154頁);│
│    │        │          │            │        │分證、汽車及機車駕│▲贓證物清冊 (見│
│    │        │          │            │        │照、健保卡、信用卡│  同上卷第68頁) │
│    │        │          │            │        │等物。            │  ;            │
│    │        │          │            │        │                  │▲贓物領據 (見同│
│    │        │          │            │        │                  │  上卷第156頁);│
├──┼────┼─────┼──────┼────┼─────────┼────────┤
│二一│同上    │92年5月20 │台北市內湖區│H○○  │竊取車號9A-8796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某時    │港漧路      │        │自用小客車內之汽車│  (見偵字第23788│
│    │        │          │            │        │音響、喇叭、CD盒│  號卷第163頁、 │
│    │        │          │            │        │、駕照等物。      │  第164頁 (被害 │
│    │        │          │            │        │                  │  人父謝志和指述│
│    │        │          │            │        │                  │  );           │
├──┼────┼─────┼──────┼────┼─────────┼────────┤
│二二│同上    │92年7月中 │台北縣新店市│丙○○  │破壞車窗竊取車號  │▲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旬某時    │中興路2段   │        │0017- FJ號自用小│  (見偵字第23788│
│    │        │          │            │        │客車內之手提包 (內│  號卷第168頁; │
│    │        │          │            │        │有身分證、畢業證書│▲贓物領據 (見同│
│    │        │          │            │        │、現金1000餘元等) │  上卷第170頁);│
│    │        │          │            │        │。                │                │
├──┼────┼─────┼──────┼────┼─────────┼────────┤
│二三│同上    │92年11月27│台北市內湖區│I○○  │竊取車號CS-9287 │▲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        │新明路246巷 │        │號自用小客車及車內│  (見偵字第23788│
│    │        │          │11號前      │        │之行車電腦、音響、│  號卷第235頁、 │
│    │        │          │            │        │中控面板、CD、望│  第236頁;偵字 │
│    │        │          │            │        │遠鏡、GUCCI墨│  第3420號卷第73│
│    │        │          │            │        │鏡等物。          │  頁、第76頁); │
│    │        │          │            │        │                  │▲贓物領據 (見偵│
│    │        │          │            │        │                  │  字第23788號卷 │
│    │        │          │            │        │                  │  第240頁);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見同上卷第244│
│    │        │          │            │        │                  │  頁);         │
├──┼────┼─────┼──────┼────┼─────────┼────────┤
│二四│同上    │92年10月28│台北市北投區│C○○  │竊取車號CY-5809 │▲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7時許   │吉利街58巷2 │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汽│  (見原審卷第304│
│    │        │          │號對面      │        │車音響、安全氣囊2 │  頁);         │
│    │        │          │            │        │個、儀表板、冷氣面│▲贓物領據 (見原│
│    │        │          │            │        │板等物。          │  審卷第306頁);│
├──┼────┼─────┼──────┼────┼─────────┼────────┤
│二五│同上    │92年9月9日│台北市中正區│宇○○  │竊取車號DE-7825 │▲被害人警訊筆錄│
│    │        │23時許    │寧波西街第78│        │號自用小客車及車內│  (見原審卷第310│
│    │        │          │號停車格    │        │之安全氣囊4個、音 │  頁;          │
│    │        │          │            │        │響、儀表板及車內配│▲贓物領據 (見原│
│    │        │          │            │        │備等物。          │  審卷第313頁);│
├──┼────┼─────┼──────┼────┼─────────┼────────┤
│二六│同上    │92年3月底 │台北市中山區│F○○  │破壞車窗玻璃竊取車│▲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某時      │中山北路3段 │        │號9K-3577號自用小│  (見原審卷第323│
│    │        │          │55巷口      │        │客車內之汽車音響 (│  頁);         │
│    │        │          │            │        │CD盒)。         │▲贓物領據 (見原│
│    │        │          │            │        │                  │  審卷第325頁);│
├──┼────┼─────┼──────┼────┼─────────┼────────┤
│二七│同上    │92年10月20│台北市中山區│寅○○  │破壞車窗玻璃竊取車│▲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11時許  │撫遠街368號 │        │號6E-0579號自用小│  (見原審卷第327│
│    │        │          │前          │        │客車內之VCD汽車│  頁、第328頁);│
│    │        │          │            │        │音響、冷氣控製面板│▲贓物領據 (見原│
│    │        │          │            │        │。                │  審卷第330頁);│
├──┼────┼─────┼──────┼────┼─────────┼────────┤
│二八│同上    │92年10月2 │台北市文山區│丁○○  │竊取車號Z2-8669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3時許   │興隆路4段58 │        │自用小客車及車內安│  (見原審卷第339│
│    │        │          │巷口        │        │全氣囊2個、音響乙 │  頁);         │
│    │        │          │            │        │組、儀表板、車內配│▲贓物領據 (見原│
│    │        │          │            │        │備零件等物。      │  審卷第341頁);│
└──┴────┴─────┴──────┴────┴─────────┴────────┘
附表二:(施紀瑋、癸○○共犯部分)
┌──┬────┬─────┬──────┬────┬─────────┬────────┐
│編號│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竊取方式及竊取之物│備註            │
├──┼────┼─────┼──────┼────┼─────────┼────────┤
│一  │巳○○、│92年9月28 │台北縣汐止市│酉○○  │敲壞酉○○所有車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癸○○  │日15時45分│康寧路751巷 │        │7298-FY號自用小 │  (見偵字第10741│
│    │        │許        │「日月光社區│        │客車之車門鎖,竊取│  號卷第28頁至第│
│    │        │          │」地下室    │        │車內之香水、電視液│  31頁);       │
│    │        │          │            │        │晶VCD、衛星導航│▲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系統、冷氣控制板、│  (見同上卷第56 │
│    │        │          │            │        │零錢250元、回數票 │  頁);         │
│    │        │          │            │        │、七星牌香煙等物,│▲贓物領據 (見同│
│    │        │          │            │        │將之藏置在癸○○所│  上卷第59頁); │
│    │        │          │            │        │有之AI-7718號自 │                │
│    │        │          │            │        │用小客車內。      │                │
├──┼────┼─────┼──────┼────┼─────────┼────────┤
│二  │同上    │92年9月29 │台北市南港區│D○○  │破壞車號3N-5205號│▲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某時許  │內湖路1段285│        │自用小客車左後車窗│  (見偵字第7026 │
│    │        │          │巷69弄126號 │        │竊取車內之行車電腦│  號卷第86頁); │
│    │        │          │前          │        │、CD音響、儀表板│▲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冷氣調整鈕等物。│ (同卷第11頁至第│
│    │        │          │            │        │                  │ 16頁);        │
├──┼────┼─────┼──────┼────┼─────────┼────────┤
│三  │同上    │92年10月31│台北市大安區│申○○  │破壞車窗玻璃竊取上│▲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7時30分 │復興南路1段 │        │尚實業有限公司所有│  (見偵字第3420 │
│    │        │許        │82號地下2樓 │        │申○○使用之車號8 │  號卷第46頁、第│
│    │        │          │            │        │D-0485號自用小客 │  47頁);       │
│    │        │          │            │        │車內之汽車音響。  │▲贓物領據 (見同│
│    │        │          │            │        │                  │  上卷第53頁); │
├──┼────┼─────┼──────┼────┼─────────┼────────┤
│四  │同上    │92年10月31│同上        │乙○○  │竊取王明才所有王大│▲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7時30分 │            │        │任使用之車號DN  │  (見偵字第3420 │
│    │        │許        │            │        │-6819號自用小客車 │  號卷第54頁); │
│    │        │          │            │        │內行車電腦。      │▲贓物領據(見同 │
│    │        │          │            │        │                  │  上卷第60頁); │
└──┴────┴─────┴──────┴────┴─────────┴────────┘
附表三:(癸○○部分)
┌──┬────┬─────┬──────┬────┬─────────┬────────┐
│編號│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竊取方式及竊取之物│備註            │
├──┼────┼─────┼──────┼────┼─────────┼────────┤
│一  │癸○○、│92年6月11 │台北市南港區│戊○○  │持螺絲起子破壞車窗│▲被害人警訊筆錄│
│    │地○○  │日22時30分│興中路立體停│        │竊取車號2D-5599  │  (見偵字8962號 │
│    │        │許        │車場        │        │號自用小客車內音響│  卷第23頁反面;│
│    │        │          │            │        │。                │▲地○○自白及指│
│    │        │          │            │        │                  │  認 (見同上卷第│
│    │        │          │            │        │                  │  5頁反面);    │
│    │        │          │            │        │                  │▲監視錄影畫面( │
│    │        │          │            │        │                  │  見同上卷第30  │
│    │        │          │            │        │                  │  頁至第35頁): │
│    │        │          │            │        │                  │  癸○○與地○○│
│    │        │          │            │        │                  │  於案發時間進入│
│    │        │          │            │        │                  │  該停車場尋找目│
│    │        │          │            │        │                  │  標;          │
│    │        │          │            │        │                  │▲電話通聯紀錄( │
│    │        │          │            │        │                  │  見同上卷第45頁│
│    │        │          │            │        │                  │  至第46頁):案 │
│    │        │          │            │        │                  │  發當日癸○○以│
│    │        │          │            │        │                  │  所有之00000000│
│    │        │          │            │        │                  │  85、0000000000│
│    │        │          │            │        │                  │  電話與地○○密│
│    │        │          │            │        │                  │  集聯絡。      │
│    │        │          │            │        │                  │                │
├──┼────┼─────┼──────┼────┼─────────┼────────┤
│二  │同上    │92年6月11 │同上        │E○○  │持螺絲起子破壞車窗│▲被害人警訊筆錄│
│    │        │日23時許  │            │        │竊取車號9606 - F │  (見偵字8962號 │
│    │        │          │            │        │G自用小客車內國際│  卷第24頁反面) │
│    │        │          │            │        │牌型號AV800_VC│  ;            │
│    │        │          │            │        │D影音系統。      │▲其他證據同上  │
│    │        │          │            │        │                  │                │
├──┼────┼─────┼──────┼────┼─────────┼────────┤
│三  │癸○○  │92年12月1 │台北市南港區│庚○○  │破壞右後車窗竊取車│▲見偵字第7026號│
│    │        │日20時許  │三重路旁    │        │號7V-6051號自用小│  卷第149頁;   │
│    │        │          │            │        │客車內之ALPIN│▲贓物領據 (見同│
│    │        │          │            │        │E音響、擴大機、超│  卷第153 頁); │
│    │        │          │            │        │低音喇叭、主機等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同卷第11頁至│
│    │        │          │            │        │                  │  第16頁);     │
└──┴────┴─────┴──────┴────┴─────────┴────────┘
附表四:
┌────────┬───────┬──────────────────┐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鏍絲起子        │6把           │                                    │
├────────┼───────┼──────────────────┤
│扳手            │7支           │                                    │
├────────┼───────┼──────────────────┤
│剪刀            │3把           │                                    │
├────────┼───────┼──────────────────┤
│鉗子            │1把           │                                    │
├────────┼───────┼──────────────────┤
│手電筒          │1支           │                                    │
├────────┼───────┼──────────────────┤
│手套            │1個           │                                    │
├────────┼───────┼──────────────────┤
│手提袋          │1個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648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