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上訴字第15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須計算實際受傷無法工作之賠償金額,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上訴字第15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須計算實際受傷無法工作之賠償金額,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