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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67號

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房阿生蔡光治雷元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67號

抗告人
辛○○
兼上代理人
癸○○
被告
丁○○
被告
戊○○○女 民國1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壬○○
被告
庚○○
被告
己○○原名楊聰吉
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審判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裁定(93年度聲判字第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抗告狀(抗告人載為刑事聲請狀)。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前向原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原審法院認其抗告為法所不許,而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阿生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雷元結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67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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