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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28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文成周盈文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5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常業竊盜等犯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8月1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嗣因有期徒刑部分有犯數罪有二裁判之上之情形,經本院於92年10月31日以92年度聲字第12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92 年10月27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成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28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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