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 (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