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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72號

妨害秩序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瑞華宋祺蔡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372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315號,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至第422條所規定得聲請再審者,僅限於原確定之「判決」,對於確定之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315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自有未合,是其聲請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22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蔡明宏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72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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