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372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315號,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至第422條所規定得聲請再審者,僅限於原確定之「判決」,對於確定之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315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自有未合,是其聲請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22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