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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43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溫耀源邱同印段景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434號

再審聲請人

即自訴人
甲○○ 原名楊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對於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6728號,中華民國88年2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87年度自字第2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甲○○(原名楊玉明)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又聲請人雖提出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367號及第395號裁定影本二件,惟查該等裁定資料,核非得據以聲請再審之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資料,自不符合前開規定,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段景榕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434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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