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0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自訴人
- 自訴代理人
- 陳福寧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楊佳璋律師
陳志忠律師
傅國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四四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0號
陳志忠律師
傅國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四四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