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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0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宋祺吳鴻章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0號

上訴人
甲○○
即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律師

      陳志忠律師

      傅國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四四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張美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0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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