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洪光燦王詠寰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告
甲○○
被告
戊○○

      丙○○

           號5樓

      丁○○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妨害自由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