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玉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即南京實和聯
- 被告
-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丙○○過失傷害等案件(93年度上易字第2118號,下稱刑事本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丙○○所涉刑事本案,業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丙○○無罪之判決,因原告於刑事本案判決前,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