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蔡宏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三項中,關於「證人甲○○醫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丙○○醫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