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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

上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22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0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本件被告甲○○於被告乙○○毆打告訴人時,確曾加入被告乙○○,並抓助告訴人的手,讓被告乙○○打,與告訴人父之證述大致相符,況衡諸常情,勸架者通常係阻隔於爭報者之間以分開二方,或接開其熟識之一方平息紛爭,但本件告訴人遭被告乙○○痛毆因而臉部大量流血,本件被告不阻隔於二人中間阻止被告乙○○、或拉開被告乙○○、告訴人,反而以雙手抓助遭毆打且處於弱勢之告訴人之雙手,使告訴人無法進行攻擊,此舉與一勸架者不同,其目的顯然是幫助被告乙○○攻擊,並非出於勸架之意思。又被告與被告乙○○係親戚,一般人見親人與人發生爭執上前幫忙甚至進而入攻擊,實屬人之常情,再者打架不嫌人多,縱被告乙○○壯碩,被告加入幫忙亦屬合理,是被告並非全無動機云云。

三、惟查:

(一)按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31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審法院審酌另被告乙○○、本件被告及告訴人3人之身材、體型並參照卷附當庭拍攝該3人之照片,認另被告乙○○之身材體型較告訴人壯碩許多,另被告乙○○若欲傷害告訴人,僅其一人即足,實無待旁人之協助,若果本件被告與另被告乙○○共同出手對告訴人拳打腳踢,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恐非僅如其所提之診斷書所記載之程度。且本件被告本係告訴人之鄰人,其二人間前亦無何嫌隙,本件被告實無何傷害告訴人之動機;另證人戴彭秋已年逾80歲,忽聞門外有打架之聲音,開門見其子即告訴人滿臉是血之情境下,客觀上能否指認確切尚有存疑之處,且證人戴彭秋見其子受他人傷害,於本件案發之初並未為何證述,卻於案發後逾年始為上開陳述,其對於同在現場之本件被告之記憶上亦難免受有情感性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誤認,從而該等證述亦難遽採。因認本件被告所為其係欲勸阻另被告乙○○與告訴人間之肢體衝突始拉告訴人之所辯,非不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本件被告與另被告乙○○有何犯意之聯絡,業據原審就卷內所存證據資料詳予審認,於判決書詳敘其理由如前,核與日常事理並無違悖,於法亦無違誤。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雖另以:衡諸常情,勸架者通常係阻隔於爭報者之間以分開二方,或接開其熟識之一方平息紛爭,... 一般人見親人與人發生爭執上前幫忙甚至進而入攻擊,實屬人之常情,打架不嫌人多,而認本件被告並非全無傷害告訴人動機云云。惟衡諸日常生活之實際,勸阻他人打架,並無一定之方式,且親人間見他人與親人發生肢體衝突,亦不必然上前幫忙或加入其親人毆打他人;本件檢察官未舉提或補提其他具體可信之證據以說服法院,徒執被告所辯勸架之方式與其個人所認知之「常情」不合,即認本件被告所為勸架之辯解不可採信,於法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前述上訴意旨所陳各節,於法並非可採,其執此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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