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
- 上訴人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陳春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祐治」。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