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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明松魏新國吳鴻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原名洪慶文

          現於台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02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將扣案之物宣告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求從輕量刑,諭知六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云云。經查原審審酌被告有多次毒品前科紀錄,再犯本件犯行,且又構成累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七月,甚為適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吳鴻章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92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