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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68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楊炳禎陳博志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姵錡(原名丙○○)
選任辯護人
謝天仁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樹藝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蔡讚燁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己○○
即被告
壬○○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傅國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傅國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被告
辛○○(原名楊瓊英)

      劉對妹

      癸○○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末頁應增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末頁漏未附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內容,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6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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