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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聲再字第34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敦吳啟民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聲再字第3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裁定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所為95年度交抗字第 6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規定,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交通事件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況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421條及第422條規定,提起再審應就確定判決為之,並無就確定裁定得聲請再審之規定,是就交通事件所為之裁定既無得提起再審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5年8月2日95年度交抗字第 610號裁定聲請再審,顯屬違背聲請再審之程序,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斷論,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何子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聲再字第3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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