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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9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敦吳啟民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9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 9日所為94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秦慧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90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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