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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吳昭瑩王麗莉楊貴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三項中,關於「證人甲○○醫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丙○○醫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楊貴雄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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