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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蔡長溪陳祐治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

上訴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陳春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祐治」。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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