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原名洪慶文
現於台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02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將扣案之物宣告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求從輕量刑,諭知六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云云。經查原審審酌被告有多次毒品前科紀錄,再犯本件犯行,且又構成累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七月,甚為適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