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
- 上訴人
- 板橋律師公會
- 上訴人
- 板橋律師公會籌備會
- 上訴人
- 臺北律師公會
- 上訴人
- 兼 共 同
- 代表人
- 戌○○
- 被上訴人
- 庚○○
丑○○
辛○○
子○○
丁○○
酉○○
壬○○
乙○○
卯 ○
巳○○
辰○○
戊○○
申○○
午○○
癸○○
甲○○
丙○○
己○○
寅○○
未○○
上列上訴人等不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等不服本院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惟上揭被上訴人等並非本件刑事判決所列之被告。既非本件之當事人,亦未經本院裁判,上訴人等竟對其等提起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國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