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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蔡國在江振義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

上訴人
板橋律師公會
上訴人
板橋律師公會籌備會
上訴人
臺北律師公會
上訴人
兼 共 同
代表人
戌○○
被上訴人
庚○○

      丑○○

      辛○○

      子○○

      丁○○

      酉○○

      壬○○

      乙○○

      卯 ○

      巳○○

      辰○○

      戊○○

      申○○

      午○○

      癸○○

      甲○○

      丙○○

      己○○

      寅○○

      未○○

上列上訴人等不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等不服本院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惟上揭被上訴人等並非本件刑事判決所列之被告。既非本件之當事人,亦未經本院裁判,上訴人等竟對其等提起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國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王詠寰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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