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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736號

違反期貨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炳禎李春地黃俊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7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上一人選任
選任辯護人
何朝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婉娟
即被告
丁○○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家健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丙○○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俊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上訴人即被告 戊○○女 38歲(民國57年110月29日生)」,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 戊○○ 女 38歲(民國57年10月29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上訴人即被告 戊○○ 女 38歲(民國57年110月29日生)」,係繕打錯誤,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 戊○○ 女 38歲(民國57年10月29日生)」,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黃俊明

書記官 阮桂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73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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