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紀鎮南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德義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第三百五十五頁「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彥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黃柏齡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第三百五十五頁「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彥到庭執行職務」為「本案經檢察官黃柏齡到庭執行職務」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