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官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