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4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446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乙○○
- 自訴代理人
- 郭志剛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周詩鈞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傳中律師
張信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92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傳述「貪念私心油然而生,意欲獨自經營,排除股東權益」、「以各種手法企圖侵吞公司資產,又其任職期間公司帳目不清,造成資金缺口」、「乙○○知悉事態嚴重,真相暴露,反而惱羞成怒,乾脆教唆請黑道人士介入,前往李樹桐公司及資產管理公司擾亂滋事」、「事前乙○○承諾給予該批黑道人士諸多好處也未實現,均為空頭誘餌,又引起黑道人士不滿,反遭索賠,一時之間乙○○也避居大陸工廠不敢返台」、「藉偽造文書之事實,侵占公司,掏空資產,以拍賣方式聯合低價取得設備,再以金蟬脫殼方式佔有該資產,自立門戶」、「途中並遭乙○○指示保全人員拒絕清算人進入行使職權」、「如此無理拒絕搬遷,明知拍賣之舉將無故增加房租支出,…仍執意為之;如此只顧自身債權之實現,而置全體股東之權益於不顧,令人髮指」。又於威碩公司清算報告書中辱罵自訴人稱:「『貪念私心』油然而生,意欲獨自經營,排除股東權益」、「調查證實一切均為乙○○『編篡謊言及設局詐騙』」、「並欲私吞工廠固定資產而『做賊反捉賊』之種種惡行」、「乙○○如此完全『喪失道德良心』,顛覆社會價值觀念,擾亂商業秩序之作為」、「如此無理拒絕搬遷,明知拍賣之舉將無故增加房資支出,…仍執意為之;如此只顧自身債權之實現,而置全體股東之權益於不顧,『令人髮指』」等,認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嫌、公然侮辱罪嫌云云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然查被告係本於威碩公司清算人身份,依其所蒐集之資訊,主觀上產生確信而記載於威碩公司清算報告書並寄發予威碩公司股東。既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故意虛構事實而為傳述,或無端對於自訴人私德加以謾罵指摘,則縱使被告於該清算報告書論述與事實不符且足以使人產生自訴人違法、不道德之負面印象,被告主觀上既缺乏毀損自訴人名譽之惡意,仍與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之要件不符。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