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0號,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之海洛因1小包(驗餘後淨重0.11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 1只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狀未具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