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6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4619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現另案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廿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二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