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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吳昭瑩李正紀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粟濟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有關【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空白紙條壹張上偽造之「張雲翔」之署押壹枚、指印壹枚及附表所示本票上關於偽造「張雲翔」為發票人部分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本票上關於偽造「張雲翔」為發票人部分沒收;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空白紙條壹張上偽造之「張雲翔」之署押壹枚、指印壹枚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空白紙條壹張上偽造之「張雲翔」之署押壹枚、指印壹枚及附表所示本票上關於偽造「張雲翔」

為發票人部分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64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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