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粟濟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有關【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空白紙條壹張上偽造之「張雲翔」之署押壹枚、指印壹枚及附表所示本票上關於偽造「張雲翔」為發票人部分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本票上關於偽造「張雲翔」為發票人部分沒收;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空白紙條壹張上偽造之「張雲翔」之署押壹枚、指印壹枚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空白紙條壹張上偽造之「張雲翔」之署押壹枚、指印壹枚及附表所示本票上關於偽造「張雲翔」
為發票人部分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