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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86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葉騰瑞王炳梁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865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1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依96年度聲減字第5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惟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抗告人已於95年5月30日執行完畢,而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抗告人已於基隆監獄執行五個月之刑期,依減刑條例,全部刑期已執行完畢,為何仍裁定八個月之刑期,抗告人不服,爰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雖附表編號一已執行完畢,原審法院前以95年度聲字第8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一年四月確定,其指揮書執行之起算日為96年2月27日,執畢日期為96年10月26日,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原審法院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符合上開條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於96年7月26日裁定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並無違誤。至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問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1                  │2                  │3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洗錢防制法          │偽造文書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罪日期      │自93年2月18日起至93 │93年8月4日          │89年4 月14日        │
│              │年11月20日止(原聲請│                    │                    │
│              │書誤載為93年11月20日│                    │                    │
│              │)                  │                    │                    │
├───────┼──────────┼──────────┼──────────┤
│偵查 (自訴)機 │士林地檢93年度毒偵緝│士林地檢94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
│關年度案號    │字第185號、94年度毒 │1810號、94年度偵緝字│1780號              │
│              │偵字第305號         │第886號             │                    │
├──┬────┼──────────┼──────────┼──────────┤
│最後│法    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94年度易緝字第54號  │95年度簡字第242號   │95年度易字第196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10月27日        │95年5 月30日        │95年7 月27日        │
│    │年.月.日│                    │                    │                    │
├──┼────┼──────────┼──────────┼──────────┤
│確定│法    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94年度易緝字第54號  │95年度簡字第242號   │95年度易字第196號   │
│    ├────┼──────────┼──────────┼──────────┤
│    │判    決│94年11月28日        │95年5 月30日        │95年8 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洗錢防制條例第9條第1│刑法第216條(原聲請 │
│              │條第2項             │項(92年2 月6 日修正│書誤載為刑法第217條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是                  │是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 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更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更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
│              │緝第13號            │緝第13號            │1785號              │
│              │                    │                    │                    │
│              │                    │                    │                    │
└───────┴──────────┴──────────┴──────────┘
┌───────┬──────────┬──────────┬──────────┐
│編號          │4                  │                    │                    │
├───────┼──────────┼──────────┼──────────┤
│罪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            │                    │                    │
├───────┼──────────┼──────────┼──────────┤
│犯罪日期      │96年2月27日         │                    │                    │
│              │                    │                    │                    │
│              │                    │                    │                    │
│              │                    │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                    │                    │
│關年度案號    │第648號             │                    │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                    │                    │
│事實├────┼──────────┼──────────┼──────────┤
│審  │案    號│96年度基簡字第528號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96年5 月7 日        │                    │                    │
│    │年.月.日│                    │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                    │                    │
│判決├────┼──────────┼──────────┼──────────┤
│    │案    號│96年度基簡字第528號 │                    │                    │
│    │        │                    │                    │                    │
│    ├────┼──────────┼──────────┼──────────┤
│    │判    決│96年5 月28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                    │
│              │條第1項             │                    │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拘役25日            │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
│              │1453號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86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