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判決人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第1766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5、6595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8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210號),本院96年度上易第963號,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聲請狀記載之95年度自字38號,非本院之判決,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