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30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700號,中華民國96 年5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 年度訴字第62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11945號、94年度偵緝字第1088號、94年度偵字第204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據其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之程序顯屬違背上揭規定,自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