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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朱光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30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700號,中華民國96 年5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 年度訴字第62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11945號、94年度偵緝字第1088號、94年度偵字第204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據其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之程序顯屬違背上揭規定,自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朱光仁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0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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