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7月間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5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1540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