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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曾德水李錦樑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犯妨害風化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緝字第二十號判決(偵查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嗣經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九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妨害風化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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