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犯妨害風化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緝字第二十號判決(偵查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嗣經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九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妨害風化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