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媒介買賣人口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4月18日犯媒介買賣人口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89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9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96條之1第4項之媒介買賣人口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