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瓦斯空氣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間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884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0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