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月間起至90年8月5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等,業經本院以91年度上重訴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
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