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2樓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9月14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970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6889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殺人罪,係於未覺前,自首而接受裁判,有上開判決附卷足憑,檢察官之聲請,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