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⒈編號⒉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⒈編號⒉所載,並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⒊編號⒋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⒊編號⒋所載,並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⒌所載時間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減刑後附表編號⒈⒉及編號⒊⒋之犯罪所處之刑並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⒌之犯罪依法減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其餘附表編號⒈⒉及編號⒊⒋之犯罪,減刑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及第3項所示。至附表編號⒍之犯罪不符合減刑及定執行刑之要件,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