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八八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搶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所犯法條 │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 │ │ ├────────┼─────┤ │年罪犯減刑│度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條例 │ │├──┼───┼────┼────────┼─────┼─────┼─────┼────┤│搶奪│有期徒│95年2月 │本 院 │96.03.22 │刑法第325 │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罪 │刑1年 │13日、95├────────┤ │條第1項 │第3款 │6月,如 ││ │。 │年5月27 │96年度上訴字第 ├─────┤ │ │易科罰金││ │ │日。 │309 號 │96.04.12 │ │ │以銀元三││ │ │ │ │ │ │ │百元(新││ │ │ │ │ │ │ │台幣九百││ │ │ │ │ │ │ │元)折算││ │ │ │ │ │ │ │一日。 │├──┼───┼────┼────────┼─────┼─────┼─────┼────┤│毒品│有期徒│95年5月5│本 院 │95.11.16 │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危害│刑10月│日。 ├────────┤ │制條例第10│第3款 │5月,如 ││防制│。 │ │95年度上訴字第 ├─────┤條第1 項 │ │易科罰金││條例│ │ │3734 號 │96.03.15 │ │ │以銀元三││(施│ │ │ │ │ │ │百元(新││用第│ │ │ │ │ │ │台幣九百││一級│ │ │ │ │ │ │元)折算││毒品│ │ │ │ │ │ │一日。 ││) │ │ │ │ │ │ │ │├──┼───┼────┼────────┼─────┼─────┼─────┼────┤│詐欺│有期徒│95年2、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11.28 │刑法第339 │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罪。│刑4月 │月間某日├────────┤ │條第1項、 │第3款 │2月,如 ││ │。如易│。 │95年度簡字第6558├─────┤第30條第1 │ │易科罰金││ │科罰金│ │號 │96.04.20 │項 │ │,以銀元││ │,以銀│ │ │ │ │ │三百元(││ │元三百│ │ │ │ │ │新台幣九││ │元折算│ │ │ │ │ │百元)折││ │一日。│ │ │ │ │ │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