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12月底某日起至90年1月9日止,連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213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98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