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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12月底某日起至90年1月9日止,連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213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98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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