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至11月26日間犯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4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