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31日後某日至94 年3月12日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