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尤豐彥魏新國宋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2號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與附表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五所示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間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五部分業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減刑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一、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以及附表編號五所示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宋 祺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