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9 月26日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8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040 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